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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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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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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各类土木工程,包括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审核和管理工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或开工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其中,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的审批和管理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工的行为做好监察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行为的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监管和检查工作,严格依法纠正和查处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三)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第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要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征收土地在依法报批前,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征收土地方案之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或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