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23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9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房[1997]4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区建设局: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促进房屋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市、地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的安全使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安全检查系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安全鉴定系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综合治理系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城市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第二章安全鉴定   第六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必须委托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资格的单位进行。   要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资格的单位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须配备专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并做到专业技术人员配套,以适应房屋安全鉴定的需要。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特殊复杂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九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五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经验,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外聘专业人员或被邀请的有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十年以上的设计或施工经验。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或其它使用权证书;   三、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所有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   四、提供被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