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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发〔〕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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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发〔〕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江府办发〔2007〕51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江安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  江安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试行)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3号)、《中共江安县委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委发〔2006〕4号),为了规范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遵循“阳光”救助、以民为本、规范运作、公平公开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各项救助制度操作规程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一)政策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2002年9月13日颁布的《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江府发〔2004〕90号)等。(二)保障对象。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可申请低保救助。(三)低保标准。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50元,保障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申请与审批。凡户口在江安县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持有效证件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街村)居委会申请城市低保,同时按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表项要求的相关资料。社区(街村)居委会接到居民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张榜公示→报乡镇审核、张榜公示→报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经“三榜公示”、“三级审核审批”群众无异议后,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五)发放。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金额,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金融机构或乡镇政府发放。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一)政策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5〕36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06〕22号)。(二)保障对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且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逐步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政府根据保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因素确定。目前标准为668元/人•年,保障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申请与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凭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公示后填写《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返回乡镇委托所在的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正式发放《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五)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纳入专户封闭运行,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金额,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乡镇政府通过社会化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发放。三、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程(一)政策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35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城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发〔2006〕73号)。(二)救助对象。1、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城市低保人员。3、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4、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因见义勇为导致伤害,无力承受治疗费用者。5、破产企业职工及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边缘的人员。6、县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申请与审批。救助对象持县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机构)的有效票据及相关资料,按城市低保的相同程序进行。(四)发放。经“三榜公示”后由乡镇或社区负责发放,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