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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799474576 2015/10/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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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文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岳瑞文的学位论文《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探析》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本人完全了解华东政法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同时有权将本学位论文加入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保密的论文在解作者签名:日期:.密后遵守此规定。导师:.
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探析妒柯畚恼R业:同等学力研究方向:刑法学指导教师;刘宪权本文围绕交通肇事罪中的以下有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的成立是否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逸行为是否必须是故意的形H颂右莸闹鞴勰康闹械摹疤颖芊勺肪俊笔欠仅指逃避刑事法律追究煌ㄕ厥潞筇右菔欠窠鱿抻凇疤永胧鹿氏殖〉男形!针对这些争议问题,作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否则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作者在分析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和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的区别后提出,故意的逃逸行为不违背情节加重犯的基本原理,逃逸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不能将逃逸的主观目的限定为逃避刑事法律追究,否则会放纵犯罪分子;另外,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⒄攵砸蛱右葜氯怂劳龅娜隙ㄎ侍猓髡呷衔#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包括连续两次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韵录虺啤督馐汀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设定为“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原因不当,应该予以修改;该罪中的死亡结果只能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并且在此罪过心理支配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属于结果加重犯。⒆者对《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共同犯罪提出质疑。认为从立法权限上看,我国刑法明文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例。是否认可过失共同犯罪是全国人大及专作者姓名:岳瑞文。
丶蔧交通肇事罪选逸故意结果加重犯赔偿能力不作为犯严格责任期待可能性其常委会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权力作出规定。即便承认该条款的有效性,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过失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者认为,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当的。⒋有淌略鹑胃莸睦砺鄣确矫媛凼觯髡呷衔E偿能力不能作为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标准,否则会出现不公正现象,还会产生其他一系列问题。⒄攵匝细裨鹑卧蛟诮煌ㄕ厥伦镏械氖视梦侍猓髡呷为在交通肇事罪中不能适用严格责任。⒄攵云诖赡苄岳砺墼诮煌ㄕ厥伦镏的适用问题,作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处罚上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即以期待可能性检验、证明、判断过失行为人责任的有无及轻重程度。正文共鲎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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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探析导言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年刑法中即有规定,刑法修改后它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编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年月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韵录虺啤督馐汀对审理这类案件作出了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中,我国刑法学者对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的界定大致一致。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吨泄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旅骰=淌谌衔#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旅骰教授所下的定义中包含了犯罪主体,其实由于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概念中似乎无特别强调的必要。从学者的观点看,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均包括四个方面。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是公共安全。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该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