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规范
财政部驻湖南省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一、检查主体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6]17号)
第四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是财政部派驻各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和某些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任务是:(一)监督检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维护财税秩序;反映国家预算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与中央财政有关的经济信息。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6]17号)
第五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为履行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各项职责时,有权检查被监督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有权就财政监督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二、检查客体
检查客体=调整范围
列举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重点:中央在湘单位、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证券资格事务所
适用范围:地域、人(自然人、法人)
PS:与《审计法》调整范围的区别。范围
检查工作受阻挠如何处理。取证及行政处罚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三、检查范围及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账薄管理、人员资格、机构设置)
(《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三、检查范围及依据
会计核算(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个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会计制度,各行业会计制度等)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概述
三、检查范围及依据
财务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