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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doc

上传人:vqjyga55 2019/4/11 文件大小: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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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经基〔1982)58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鉴于高层民用建筑建设的经验还不够多,加上编制工作受到条件的限制,有一定局限性。因此,请各单位在试行本规范时,进一步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第七局,以供下次 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防火间距第三节消防车道第四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二节防火墙和隔墙第三节电梯井和管道井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五节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第五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疏散楼梯间和楼梯第三节消防电梯第六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进、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五节消防水泵房第六节固定灭火装置第七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 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 建筑的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内。,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①高级旅馆系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多、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②高级住宅系指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