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合理行使
论文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是通过提出抗诉来实现的。”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是否享有证据调查权以及调查权的如何行使,立法却总是疏于言及,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和冲突。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有必要在正确认知其内涵及正当性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直接肯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享有证据调查权,并借助于检察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规制。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证据调查权民事抗诉
一、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权力是自然人的私权力,世界各国依据权力自治的原则,尊重当时人得意思自治,对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没有过多的干预。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的监督权力规定不是太具体详细。但是我们不能忽略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民事抗诉作为我国现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唯一方式,在完善促进我国民事司法体制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立法上虽然如此,但是在现实的法律运用中还是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让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再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更加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国外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尤其是抗诉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激烈争论,有的主张废除,有的张扩大,有的主张改良。
例如1964年原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长在那些涉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公民基本权力的诉讼中,检察长是以当事人的地位来提起诉讼的,不仅如此他还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与诉讼。”而美国的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他对选民负责并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众的权力。对那些涉及政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例如对全球最大的软件帝国微软因进行捆绑式销售而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检察官应当参加诉讼并出席法庭,以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美国检察官对案件是否起诉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检察官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上诉以及抗诉。
通过对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结论:对那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一些特殊案件的时候,检察机关不在仅仅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而是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这一类诉讼中检察机关享有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如提起、参加诉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