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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刑事直诉程序约束机制的建立.doc

上传人:164922429 2013/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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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刑事直诉程序约束机制的建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我国刑事直诉程序约束机制的建立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直诉程序约束机制的基本概念,并就建立直诉案件侦查时间的约束机制作了简要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刑事直诉程序约束机制的建立有所助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直诉程序约束机制
一、建立直诉案件侦查时间的约束机制
(一)各类直诉机制对于直诉案件侦查时间约束机制的启示
不论是福建地区的不捕直诉机制豍,还是北京地区醉驾案件的直诉机制,都以各自的方式实现了对直诉案件侦查时间的制约。不捕直诉机制下,检察官要对案件的犯罪事实与证据、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作出直诉建议。对于已经侦查完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没有逮捕必要性的案件,建议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此时,检察机关给与的不捕直诉建议意味着,案件的侦查已经符合移送起诉的条件,被定罪的可能性非常高。侦查机关若按照建议对案件及时作出侦查终结决定并办理移送,一方面省去了日后重新整理案卷资料、办理移送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公安机关考核体系对侦查人员在直诉定罪数量指标的考核要求。因此,这一机制有效地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地移送案件,有利于减少拖延办理移送的现象。本文认为,在上述机制的基础上,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证据收集的相关建议;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建议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豎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报捕案件给与建议和指导,使侦查人员感受到监督者的存在,有利于减少侦查人员中断侦查、搁置案件的情况,实现了约束直诉案件侦查时间的目的。北京地区针对醉驾案件形成的直诉机制中,案件的侦查时间、审查起诉时间均被限制在拘留期限内,充分利用了醉驾案件案情简单、证据收集便利的特点,保证了醉驾案件的及时办理。
第一,案件的侦查时间是可以依据案件类型进行大致估计的。醉驾案件的具有数量多、办理工作简单的特点,因此,可以依据这一特点将此类案件的时间规定在一个较短的时间范围内。侦查过程是实际是人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是经过长期的办案实践,司法人员办理大部分案件的办案时间都已经按照案件类型的而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侦查时间。因此,案件的侦查时间并不是绝对地无法估计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案情,大致地限定案件的侦查时间。
第二,将约束直诉案件侦查时间的权力交给检察机关是恰当的。让检察机关保留对侦查机关业务上的指导权、监督权,乃至侦查机动权为很多学者所同意。时间是追诉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侦查时间过长,可能使案件错过最佳的起诉时机,更可能发生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等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对侦查时间进行约束是检察官指导、监督侦查活动应有的一个方面。
第三,侦查时间的限定并不会降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检察官在对侦查时间作出一定限制的前提是检察官对案情、证据的了解。尽管“检察官不适于普遍承担大量事务性、行政性的调查工作”,但是,根据法律知识和出庭经验,检察官最清楚指控某种犯罪需要什么证据以及怎样去运用它们证明犯罪的成立,而侦查人员并不一定知道。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侦查权的行使将更具有目的性,从而具有更高的效率。因此,限制侦查时间并不会造成侦查机关办案时间紧张以及查处犯罪力度削弱等结果。
第四,侦查机关能够借助一定的办案环节实现对侦查时间的制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确实无法接触到侦查阶段的直诉案件,但是,在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