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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无罪证据在刑事错案预防机制中的重要地位.doc

上传人:95762680 2013/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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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无罪证据在刑事错案预防机制中的重要地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无罪证据在刑事错案预防机制中的重要地位
论文摘要冤假错案对社会良性运转的妨碍,对司法公正的破坏,对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伤害都是无法估量的。造成这些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就是无罪证据意识的缺失。本文将在厘清无罪证据概念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刑事错案形成过程中的证据因素及案例分析,以重塑无罪证据在刑事错案预防机制中的重要地位。
论文关键词无罪证据刑事错案刑事错案预防机制
近年来,随着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滕兴善等冤假错案陆续被披露,刑事错案俨然已成为社会各界讨论反思的沉重话题。为何在中国会接二连三地出现令人揪心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我国应该如何预防其再次发生?
一、无罪证据的概念界定
“无罪证据”是我国证据法理论界从学理角度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得出的概念之一,与“有罪证据”相对应。多年来,法学研究者对“无罪证据与有罪证据”这种分类法存在有不少的质疑。
证据的划分在当前证据理论中比较混乱,分歧的焦点就在于证据的分类标准。证据分类的一般标准是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即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特征。当前,得到多数认可的是“二分法”,“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即属此类。然而理论界亦有学者将“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称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或“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有人认为这三对概念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可以通用;也有人指出其存在很大的差异,如不做出明确的界定,对司法实践操作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在对上述概念进行分析前,必须明确分析的基点,即这样划分的意义何在。理论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这是证据分类的根本。就“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分类意义来说,它要求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时,注重证据的全面性,保证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从这一角度看,后两者分类可以说也都体现了该层面的意义。但是我们无法忽视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两种证据总是交织在一起的,甚至有时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因此,不管是这种分类法还是后两种都摆脱不了这种冲突。
其二,要考虑每种证据分类的科学性,即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刑事证据进行划分后,要能形成两类相互对应,互不包容,彼此穷尽的证据。在这个意义上,学者提出前两类划分就有着这样的共同缺陷,即界限不明,划分不彻底。但是“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采用将无罪证据与罪轻证据分离的定义法,也无法避免这种缺陷,因为其解决不了“罪轻证据”的属性问题。
最后,也是笔者希望能引起重视的,即从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出发,体现在刑诉程序中就是应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一种划分法就较好地体现了该精神,其直接反映了各种证据同被告人的切身利害关系,有助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认知,注重收集这两类证据及分析其证明力,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即使这样划分会导致两者中有重复的内容。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考虑被追诉方的利益,认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分类法,这是在目前采取两分法的前提下最好的选择。进而在此基础上,把“无罪证据”作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的属概念,界定为:“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因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不仅包括证实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还包括证实其罪轻、可以或应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