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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64922429 2015/10/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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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文作者签名:爱盟导师签名:益盟日杰亟堑原创性声明止很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幺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日期:本人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印刷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东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C苈畚脑诮饷芎笥ψ袷卮斯娑期:
中文摘要这种现象发展得更加突出。本文的后二章简单论及中国古代这种独特的罪刑关系对于中国古代罪刑关系问题的研究,可以说内容已相当丰富,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是罪刑法定的,有的认为是罪刑非法定的,还有的认为两者兼而有之。通过对这几种观点的分析比较和思考,本人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要求司法官吏实行罪刑法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则可以适用类推比附“议事以制”;但对皇帝而言,既可以实行罪刑法定,也可以“议事以制”,还可以任意擅断。所以本人认为对于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这一问题,最接近于历史实际、最能反映出中华法系和中华文明特点的是罪刑法定与罪刑非法定“和合乃捣ā本文的内容由八部分组成,前六章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中国古代罪刑关系的发展做了简单梳理:春秋时期,由于“议事以制”的罪刑关系已经不适应统治者的需要,许多思想家提出了要实行罪刑法定的主张,法家的“罪刑法定捧主张得到秦国统治者的认可,并应用于实践,从而导致了由“议事以制”到罪刑法定的变革。汉初基本延用了秦的罪刑法定的罪刑关系,并形成了一种依法断罪的传统,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得以基本确立。汉朝中期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出现了《春秋》决狱的司法现象,罪刑非法定占据了主导。晋代是罪刑关系理论的成熟期,《晋书·刑法志》对罪刑关系进行了比较透彻的分析。隋朝对罪刑法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法外断罪。《唐律》对罪刑法定和非法定规定得更加具体,唐以后的五代、宋、元、明、清的法典,都沿用了《唐律》的内容和形式。宋朝时皇权对司法的干涉明显加强,出现了以敕代律的现象,对司法官吏罪刑法定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罪刑非法定的限制也越来越多,明清时中的固有矛盾及其解决方式,进而进一步指出这种罪刑关系之所以能够产生并长期延续存在的思想基础。关键词:古代、司法、罪刑关系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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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滦髀⑾执谭ㄖ械淖镄坦叵蹈攀⒐赜谥泄糯镄坦叵档难趸毓阶级公开不平等,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它以个人自由为价具体要求,即:禁止类推,不得溯及既往,排斥****惯法,否定不确定刑。定下来,从而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法律地位,完成了由罪刑法定主义到罪刑法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的发展变迁中,特别产生了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它注重强调社会秩序,通过社会协调一致的行动,法定原则。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己而用之为前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认为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是罪刑法定的著作有:陈顾远先生的《从文化本位在现代的刑法中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都是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K魑5贝ㄖ喂倚谭ǖ囊幌罨驹颍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和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在反对欧洲中世纪的罪刑擅断、严刑峻法、值取向,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由此形成了早期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四项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思想成果,被用法律形式肯定原则的转变,并成为近代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进入世纪以后,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运动,使社会利益最大化。由此,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得到了修正,出现了相对罪刑‘不定期刑。我国现行的年颁布的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罪刑关系如何,研究的著作和文章一直不断,却至今仍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存在着争论。有的说中国古代的罪刑关系就是罪刑法定的,有的则说中国古代的镄坦叵凳亲镄谭欠ǘǎ灿械乃涤凶镄谭ǘㄋ枷耄挥凶镄谭ǘㄔ颍蚴怯罪刑法定,又有罪刑非法定等等各种不同的观点。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孪壬了“类推”的作用。文章的第三部分,栗先生论述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