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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非法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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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非法学.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4/12 文件大小:3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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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合同订立的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offer),在许多情况下又称为发价、发盘,是指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唯有当事人确定,受要约者才可以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自动售货机例外。2、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如何判断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4、语言的内容必须完整和确定。一般认为,名称、数量、价格三个基本要素必不可少。5、语言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口头方式:如果规定了期间,则在该期间内生效;若未规定期间,则只有即时允诺,否则失效。书面方式:规定期间,在规定期间内;若未规定期间,在合理期间内。何谓合理?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3、要约的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进行承诺。(四)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二:某小姐见商场的橱窗摆放了一款时装,但价格高昂。于是她向朋友借了一部分钱来到商场购买该款时装。但售货员告诉她,时装是样品,现已经无存货。该小姐认为商场展出了该服装,就应当有货物供应。问:商店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如果该样品旁表明了“正在热卖”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关键是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般来说,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之目的在于希望人家提出要约;二、根据内容来确定:若内容明确肯定,则才有可能构成要约;若内容不明确肯定,则无法构成要约;三、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属于要约邀请的情况作出规定;四、根据交易****惯:出租车。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此,商场陈列行为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三:某电脑公司以一般邮件向客户发出了广告,声称有三星17英寸液晶显示器出售,每台价格为2900元,数量不限。但两天后该公司发现,液晶显示器的进货价格已经突破3000元,于是该公司立即以快件告知客户该报价已经调整至3150元。快件达到的时间与原来的普通邮件到达的时间相同。有一受要约人立即回函,同意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显示器30台并将款项送达。要约人发货给该客户并函告该客户补偿差价7500元。该客户未予理睬。双方交涉不成,电脑公司提起诉讼。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上述案件中电脑公司以普通邮件发送的要约被撤回,新的要约取代了原来的要约,所以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所以合同未成立。问:如果上述案件中快件的到达时间晚于普通邮件到达,但客户在快件已经到达后作出承诺,该案该如何处理?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电脑公司可以撤销该要约,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若电脑公司在发出的广告中写明“本广告在一周内承诺有效”,而客户在一周内作出了承诺,电脑公司能否要求补交货款?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电脑公司不能撤销要约,货物价格以每台2900元计算。(六)要约的失效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一般情形下,要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失效:1、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2、承诺期限未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未满,受要约人拒绝要约;4、承诺期限未满,受要约人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