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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约定书.doc

上传人:yunde113 2015/10/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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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约定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业务约定书
委托方:                               
受托方: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本业务约定书确认                           (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上海**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方)对其资产损失事项进行鉴证,兹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鉴证事项范围与目的
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对下列事项进行鉴证:
1、对委托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资产损失情况进行鉴证。
委托方声明,本次委托进行鉴证业务目的是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委托鉴证事项的客观、公正的鉴证意见,对受托方出具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向其他任何机关、公司及个人提供,不用于非税务审核的其他用途。
二、委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委托方的责任
委托方对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与税务资料的真实、完整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方对所提供的与本次委托鉴证事项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委托方的义务
1、及时为委托方提供鉴证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因鉴证业务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委托方应在 2012年   月   日前提供上述资料。
2、为委托方派出的业务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受托方认为需要向其他部门实施函证时,委托方应承担相关的费用。
3、提交委托方的客户管理当局声明书,对受托方要求委托方做出承诺或说明的重要事项作出承诺或说明,并对承诺或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4、按本约定书所约定的鉴证费用总额与支付日期及时、足额支付鉴证费用。
三、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受托方的责任
受托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鉴证,依法出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由于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技术及其它客观因素的制约、委托方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局限性,可能存在鉴证过程中未能发现某些重要问题。因此,受托方的鉴证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委托方的责任(本约定书第二条第(一)款指明的责任)。
(二)受托方的义务
1、按照本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完成鉴证业务,出具清税鉴证报告。受托方应在2012年2月14日前出具鉴证报告。
2、受托方应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与委托方的资料对外提供。
3、如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对其内部控制制度或与税务相关的其他方面提供书面建议、书面报告的,应当另行约定。
四、鉴证费用
受托方按照受托方实际参加本项涉税鉴证业务的工作人员所花费的时间及计费标准确定,本次鉴证收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在受托方提供正式报告并开具发票后45天内付清。
如因鉴证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受托方实际花费的鉴证时间有较大的增加,委托方应酌情增加鉴证费用。
五、清税鉴证报告的使用责任
受托方向委托方出具的清税鉴证报告一式  两份,该报告由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送交。如委托方未按本约定书规定擅自用于其他用途的,所产生的责任与受托方无关。
由于委托方的责任导致鉴证报告失实而产生的税务损失与受托方无关。若受托方因此受到损失的,受托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将依法向委托方予以追偿。
六、约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