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普及100题
(2009年8月24日)
一、填空
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新修改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3、《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4、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5、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和相应的岗位待遇,应如实告知妇女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6、在女职工人数达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
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
7、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会可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权益。
8、女职工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女职工或者与其、劳动合同。
9、女职工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0、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中支付。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
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
支付。
11、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
12、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个月。
1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劳动时间或劳动。
14、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减轻劳动量或者工作岗位。
15、女职工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16、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
其工作岗位。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和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18、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
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19、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
和实施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或者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欠缴上述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相关费用由承担。
20、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或者卫生费。
21、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的通知》(鄂财行发[2009]10号)中规定: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每月。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妇联应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并有权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并将处理结果告知。
23、用人单位违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经协商解决
的, 可以申请仲裁,依法提起。
25、违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用人单位违反,给女职工造成的,应当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27、《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所称原工资是指女职
工在,或者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