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顺政发〔2017〕38号)(顺政发[2015]38号)(顺政办发〔2015〕30号)、(顺政办发〔2017〕23号)产业性政策一、(顺政发〔2014〕28号)(顺政发〔2014〕27号)(顺政发〔2015〕33号)二、科技/(顺政发〔2013〕28号)(顺政发[2013]29号)(试行)(顺科字〔2014〕10号)(顺政发[2013]30号)(顺科字〔2014〕11号)三、文化产业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顺文字〔2013〕20号)四、电子商务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顺政发〔2015〕39号)五、(京商务总部字〔2016〕3号)(京商务总部字〔2016〕4号)(试行)(京政发〔2017〕39号)(国土资规〔2015〕5号)(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顺政办发〔2013〕34号)住房政策顺义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顺住保发〔2014〕1号)北京临空经济核心区政策宣传手册2018版综合性政策顺义区促进入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顺政发〔2017〕38号资金支持:1、鼓励企业入区发展(1)设立入区企业扶持资金,吸引综合实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质企业入区发展。本办法出台后注册在我区的企业,自企业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之间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5%予以扶持;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25%予以扶持;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45%予以扶持。扶持期为3年。(2)鼓励总部企业入区发展。将本办法出台后注册在我区的总部企业享受入区企业扶持资金比例提高5%。(3)对区域经济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管理团队按照该企业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的6%予以扶持。2、促进企业发展壮大(1)设立增量贡献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壮大。自本办法出台后,企业在两个年度间区域经济贡献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当年增量的20%作为扶持。本办法出台前已入区的企业,从当年起享受增量贡献扶持资金。本办法出台后入区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增量贡献扶持资金。(2)本办法出台后注册在我区的总部企业,享受增量贡献扶持资金比例提高10%。鼓励本办法出台前注册在我区的总部企业在区内增设投资中心、财务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将跨国总部提级为亚太区总部、区域总部提级为全国总部,其增设或提级后,所享受的增量贡献扶持资金比例提高10%。(3)支持企业扩大投资。鼓励企业对我区加大投资力度,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加快形成产业聚集。具体办法按区金融办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4)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设备,实现设计数字化、装备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服务定制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具体办法按区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5)奖励企业科技成果。对入区企业在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申请、授权、保护、管理、运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办法按区科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6)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初创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优化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发展土壤,打牢区域创新发展的经济基础。具体办法按本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执行。3、加强对企业服务(1)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