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18 10:35:44 阅读次数:572 来源: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学院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教学、科研等资金运作的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经济业务特点以及财务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院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的各处、室、系、部等二级单位和一切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约束学院内部涉及会计业务的所有人员,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四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建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可视学院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职能的调整和财务管理要求的提高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与完善。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院必须选派持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七条  财务处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必须设立2个或2个以上的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与会计岗位分开设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不得兼任学院财务软件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原则上2年至4年轮换一次。轮换时应填写正式的《会计工作交换表》,并由财务处处长监交。
第九条  工资、奖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以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费用的发放,应设置专人进行复核。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人事处、学生处等标准核定部门的发放通知和发放名册填写支出报销审核单并及时入帐,复核人员应及时复核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发放通知和发放名册是否相符,并在发放通知和发放名册上签字或盖章。办理工资、奖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以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费用的收回业务,由制证人员将人事处、学生处等标准核定部门的有关通知一起交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有关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方可交由出纳人员开具统一收据并收款。出纳人员收款后应将统一收据绿联以及有关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一起作为凭证附件入帐。
第十条  日常有关货币资金的核算业务按照《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特殊或重大业务核算应按照如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主管财务院的领导和财务处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金额、用途、支付方法等有关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和财务处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学院对外投资、融资及借出款项等业务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并签字方可予以办理,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员应当拒绝审批。涉及金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支付,需由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学院财务处根据自身业务量情况应至少设置一名会计人员从事货币资金支付的复核工作。复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  现金的管理:
(一)学院财务处应当加强现金库存的管理,严格遵守上级财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对于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精神和《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现金管理规定》,确定我院非人员经费开支的现金开支范围为:一次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三)财务处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财务处处长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四)财务处可视不同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并编制现金日报表。如发现不符,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