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 (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