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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缔约过失责任单独设立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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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缔约过失责任单独设立的必要性.doc

上传人:w8888u 2019/4/1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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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缔约过失责任单独设立的必要性摘要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情形的发生,造成缔约相对人的利益的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着重探讨缔约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下的独立性。并依据本国国情,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对我国民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本文来源于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论文网/view-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A 缔约过失在我国目前仍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存在,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存在竞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加,因此当事人在合同缔约阶段的行为急需受到调整、规约和保护。以下就从学理及现实需要着手,论证缔约过失作为独立民事责任的合理合法性,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 1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一般学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最早提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致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的。耶林创设缔约过失责任,就有将其划至道合同责任体系的倾向。耶林通过扩展缔约行为之后所欲缔结合同之合同责任于缔约上过失行为,对缔约行为适用违约责任。持相同观点倾向的还有王泽鉴,他认为,“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有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论其性质及强度,超过了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注意义务,而与契约关系较为接近适用契约法的原则,自较符合当事人的利益状态”。①王泽鉴认为缔约关系就基本等同于契约关系,从而在性质中为合同责任,或者说违约责任。德国,也有另一派学者主张应将缔约过失责任划归到侵权责任。他们认为两者都违反法定义务,且都以损害赔偿为内同,并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持此种观点者认为,由于性质上类似侵权责任,因此除法定情形以外,缔约过失造成的责任,可以由侵权法调整。即使在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也众说纷纭。王利民教授对缔约过失的总结是,在合同订立时,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处,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契约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比较 ,是违法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之一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即存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之类的合同义务显然是指合法有效存在的义务,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责任。”②在这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出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自双方为了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到合同生效这一阶段,是先合同义务,一般包括相互通知、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相互协助、诚实信用等义务。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