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雇员管理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01-01
【正文】
雇员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雇员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 3 条 
本规则所称雇员,指中央及地方机关组织法规规定之雇员,其名称由各机关依服务性质定之。
第 4 条 
初充雇员须年在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身心健康,并合于左列各款之一者:
一雇员考试及格者。
二高级中等学校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三国民中学或经立案之私立初级中学毕业而具有相当技艺,足以胜任者。
曾任军职士官以上人员于初充雇员时,得不受前项年龄之限制。但仍应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 5 条 
雇员由各机关自行雇用,但各部会(处、局、署) 及省(市) 政府所属机关,应于雇用后一个月内填具履历表,报请各该主管部会(处、局署)
省(市) 政府备查。
前项雇员之雇用,均应以履历表副本,送铨叙机关。
雇员离职时,应依前两项程序办理。
雇员之雇用,除具有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资格者外,应就具有其他两款资格人员,公开办理甄审。
第 6 条 
雇员薪给分为本薪、年功薪及加给,均以月计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级数及薪点,依附表之规定。
前项各种加给之给与办法及薪点折算薪额之标准,适用公务人员俸给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 7 条 
初充雇员,其为国民中学或其
他相当学校毕业者,自本薪第一级起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