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引例某公司在解散时,其财产在分别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了所欠税款,清偿了公司债务后还有剩余,公司就将这些剩余财产分配给了公司股东。问题: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公司的做法不正确。公司在支付职工的法定补偿金后,有剩余财产,才能够分给股东。这也是《公司法》修订时新添加的内容。引例分析〖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了解公司解散的含义及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的关系;了解在哪些情况下公司主动解散,哪些情况下公司被强制解散;了解清算的程序和意义;了解清算时,如何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第一节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概述(一)公司解散的含义(二)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原因二、公司解散的原因(一)主动解散(二)强制解散学生提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能作被告吗?——此问题的答案,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00年1月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学生提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是什么意思?请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举一例说明。——例1:甲有限责任公司有A、B、C三位股东,共计10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A出资51万元,B出资8万元,C出资41万元,则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会不能就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时,A股东和C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B股东由于只享有8%的表决权,则无权单独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例2: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所持股份享有表决权。具体计算时是根据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确定,如乙公司共计1000万股,股东A持有100万股,则甲持有公司10%的表决权,有权单独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第二节 公司清算一、公司清算的含义二、清算组(一)清算组的地位(二)清算组的成立和组成(三)清算组的职权(四)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和赔偿责任三、清算程序(一)通知与债权申报(二)清理、清偿及剩余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