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分则罪名总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整理。其中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45、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7、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49、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50、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   54、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57、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第三章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