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为规范促进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光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本区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符合本办法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区法律援助机构及各街道法律援助办公室是本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区法律援助机构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的法律援助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完成法律援助咨询、法律援助申请及法律援助申请初审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第六条光明区各街道法律援助办公室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工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青少年和妇女儿童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第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深圳市经济困难标准认定执行。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形,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申请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三)申请人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四)申请人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六)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七)申请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八)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九)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执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申请与审查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