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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租赁经营合同书.doc

上传人:762357237 2019/4/1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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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厂租赁经营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政、税收渠道。   第四条 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五条 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行业的点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 厂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 厂共有财产元,其中:固定资产元,流动资金元。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九条租金定为元,分年缴纳。   其中:   年度元;   年度元;   年度元;   第十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出租人为了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四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承租人是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   ;   ;   、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十九条 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第二十条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承租人的生活费用,可以按月预支,预支的标准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一次(或分期)提取。   预支每年结算一次,如果预支总额大于承租人收入时,用扣减下年度预支额度弥补。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税金。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必须保障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