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入学机会公平—谁能接受高等教育?
入学机会公平——谁能接受高等教育?
在一个民主的现代国家,由于政策的民主性与民众素质的提高,对于接受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问题争论总是非常剧烈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国民素质的提高,以及对于高等教育在提高个人社会地位作用的重视,以前在理论与现实视野之外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是否平等问题成为高等教育理论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如
果说在80年代之前,中国比较突出的教育不公是由于强调阶级斗争,实行名为阶级路线的歧视性政策,剥夺和侵害了许多非劳动人民家庭子女的教育权利;那么当今中国的教育不公,主要源于城乡之间和阶层之间的巨大发展差距。"1尤其是在90代以来,随着媒体报道与各方面信息的解禁和农村对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影响,基于"三农问题"的城乡差别、地区差距、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成为公共政策与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同时,伴随着高等教育走向市场的过程,许多新的因素出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日趋尖锐。
首当其冲的是高考制度上的不公平。
从高等教育为谁服务这个角度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问题实际上决定谁能通过筛选而享受高等教育的问题。在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当中,高等教育入学有单轨制与双轨制两种典型,但是中国的制度显然不在这种连续性体制之内。因为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2"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3。但事实上,由于高等教育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所在地地府的支持有极大的联系,形成条块分割的局面,很多高等教育领域的政策就算是在计划经济年代也不是全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地方政府和中央各个部门依据城乡有别,地区有别原则制定的保护性政策构成了高等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与高考政策,同样是国家统一政策与不统一政策同时存在。
如果说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高等教育入学制度以优势区域的利益为中心,较少考虑城乡、地区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中逐渐形成了城市优先的价值取向是有客观基础的话;在以市场为调配高等教育资源的主要机制的商品经济体制下,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这一政策价值取向的合法性基础已经开始改变了等的承诺,否则长久以往,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上的制度性不公正会使社会正义失去其应有之义。
可以说,关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问题,当前最值得关注的不是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而是如何在导致制度不公的社会基础已经改变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制度的公平。
当然,这种制度公平的实现并不是让城市与农村的考生享受绝对平等与同样的权利就可以解决的。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没有绝对的公平,哪怕是形式的公平。就算如理论者所批评的实现了所有考生在分数线的平等,还会有更多的不公平。例如,由于城乡差距,农村学生在接受基础教育时已经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这样就算在高考政策没有偏差,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仍然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如果要实现农村考生与城市考生的真正公平,从理论上应该实行"反向歧视"政策,来补偿农村考生在基础教育上的不利。但是,不要忘记,城市里的考生是没有土地的,而农村的考生却拥有一块土地,则对于城市的考生来讲,要真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