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 ;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提出审查意见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