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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1]21号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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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1]21号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phl805 2019/4/1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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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第四条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初任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总局机关初任培训。第五条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年度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第六条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初任培训计划,审查选定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教案计划,指导培训实施,评估培训质量,监督培训考核,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等,并指导协调初任培训及与初任培训相结合的有关资格类考试。第七条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教案计划,开展教案活动,组织教案评估,实施学员考核,记载培训档案,管理学员和组织教案、生活保障等,并负责初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初任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强考核,确保教师教案质量。第八条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经审查认定具备初任培训教案资格的税务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初任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由税务总局制定。第九条初任培训教师应主要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选聘合适人员任教。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第三章培训对象与目标第十条初任培训对象为经考试录用进入各级税务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其他新录用人员也可参加初任培训。第十一条培训对象分为:院校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A类)、院校非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人员(C类)三类,实施分类培训。第十二条初任培训目标是使新录用公务员: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