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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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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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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体系文件876543210修订次数修订页次文件制订、修订、废止申请单编号实施日期变更描述核定(Approved)审核(Checked)制定(Prepared)发行(IssuedBy)ByDate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各分厂、车间相关文件无名词定义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职责1、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公告栏公告主要的内容。      (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3、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5、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6、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7、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单位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8、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1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9、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10、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