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县违法建房处理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大”规划范围内农民建房,制止违法建设紧急通知》精神,针对目前农民乱搭乱建,违章搭建,无序建房及占用耕地违规建房的现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违法建设处理实施方案:
一、暂停农民建房的区域范围
(一)主要乡镇。县城(镇全部和镇部分)规划控制区和镇、镇全镇范围。
(二)主要道路。
(三)重点项目。
二、违法建设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个《乡镇总体规划》
三、违法建设处理原则
按照“统一登记、集中查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各类违法建设进行集中统一处理。
四、违法建设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情况汇总:各乡(镇、场)必须在2月19日前,以村为单位分户造册,完成本辖区内农民违规建房《清查处理意见表》的统计,要求将建房人属地、姓名、家庭人口,现有住房栋数和建筑面积、审批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及建议处理意见等逐一进行登记,并上报县农民建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四楼)。
(二)部门审查:县农民建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清查处理意见表》的审查,并在《清查处理意见表》中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类处理:县农民建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依据审查情况,依照星办字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五、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一)已取得合法手续,2月4日后仍然开工建设或抢建,一律予以拆除。
(二)未取得合法手续,占用耕地或开天窗的在建农民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2月4日后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
(四)2月4日前已动工建设,主体建筑尚未完工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如仍抢建的,则予以拆除。
(五)2月4日前已动工建设,但严重影响城镇道路、县域公路和重点项目等,一律予以拆除。
六、违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