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安顺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七条凡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安顺市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见附录表八),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进行控制。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楼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对单个工业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一》二环线及与内环线之间地区的控制指标执行。第十四条《附表一》内环线以外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或拆迁量较大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一》中内环线以内的指标执行。第十五条多层住宅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六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七条鼓励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参与项目容积率的计算,但需核定地下室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若为商业用途的应函告国土等相关部门完善相应手续。第十八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满足本章其它相关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附表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执行。第二十条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承担拆迁量较大的老城改造地区,住宅日照间距可适当减少,。(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少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