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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G2-07保证合同(自然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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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G2-07保证合同(自然人).doc

上传人:435638 2019/4/18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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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证合同(自然人为保证人)编号:年字号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债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债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保证人: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地:电话:邮编:手机:传真: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第一条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银团贷款合同》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修订或补充。第二条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第六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即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不晚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无需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长于信用证有效期的,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才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第七条声明与承诺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1、保证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3、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