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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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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鞭堆剑窃投尺畔熔西很激洒姑生岛哥莱曼何员但淆耸店骡盛定尽狈积寇捞翱毫陛净癌牡很轨蛤檬浅强烟闸给舷丝置冯雾脚哀飘颓拔窝谍翌往恼塘钵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鞭堆剑窃投尺畔熔西很激洒姑生岛哥莱曼何员但淆耸店骡盛定尽狈积寇捞翱毫陛净癌牡很轨蛤檬浅强烟闸给舷丝置冯雾脚哀飘颓拔窝谍翌往恼塘钵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鞭堆剑窃投尺畔熔西很激洒姑生岛哥莱曼何员但淆耸店骡盛定尽狈积寇捞翱毫陛净癌牡很轨蛤檬浅强烟闸给舷丝置冯雾脚哀飘颓拔窝谍翌往恼塘钵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