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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否认职工摔伤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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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否认职工摔伤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doc

上传人:小点 2019/4/19 文件大小:1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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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用人单位否认职工摔伤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法律用人单位否认职工摔伤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 本栏主持:王长河,三级高级法官【案情】厚德橱柜店聘请刘某做销售业务员,按业务提成发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7月至11月厚德橱柜店所在的建材广场停业装修,并于11月16日重新开业。同年11月15日,刘某在厚德橱柜店旁边摔跤而受伤住院治疗。12月17日,厚德橱柜店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刘某是本店员工,每月有工资加提成,2014年11月15日在上班期间,上洗手间不慎摔倒,致使大腿骨折”的证明并加盖了店印。2015年3月18日,当地人保局根据刘某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厚德橱柜店不服,认为刘某摔跤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内,不属于工伤,遂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当地人民政府也作出了维持人保局认定刘某工伤的决定。厚德橱柜店于是诉至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厚德橱柜店聘请刘某做销售业务员并每月按业务提成发工资,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在建材广场装修期间,双方没有约定解聘事由,应视为劳动关系存在。因此维持了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宣判后厚德橱柜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焦点】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通知来上班是否为“工作时间”?厕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否认职工工伤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举证?【评析】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相对具体的解释,使得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虚化,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应从有利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对抗以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处理。一、关于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通知来上班是否为“工作时间”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二是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三是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厚德橱柜店聘请刘某做销售业务员,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每月按业务提成发工资;在工作场所装修期间,双方并没有约定解聘事由,只是让刘某回家休息,应认定劳动关系仍存在。在装修期间虽未通知劳动者来店里上班,但当刘某去店里时,厚德橱柜店的负责人并未提出异议,即默认刘某可以来店里上班的事实。二、关于厕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的问题。工作场所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一定工作区域,包括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劳动者工作而设置的相关设施和处所,如休息室、厕所、更衣室等。工作时间上厕所实质上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差不多,因为它们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一样,共同构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生产工作的整体。因此,工作期间上厕所摔伤应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中,厚德橱柜店称刘某的摔跤不在工作场所内显然是违背了国家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姑对其主张不应采纳。三、关于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举证责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基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免除了劳动者证明自己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