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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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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威宁县龙街镇中心学校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是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龙街镇中心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住所在威宁县龙街镇中心村街边组
第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全额拨付,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贰佰陆拾三点五万元整。
第四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威宁县教育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初级中学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初中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授权,法定代表人可以行使一般性决策职能。
第八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本单位型政府责任的产生方式为威宁县教育局考查任命。
第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按照行政授权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财政全额拨款:主要解决人员工资、公务费等。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财政拨款的100%。
第十五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举办单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