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卫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建议书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5月日)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防患于未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报党组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审务督察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被监督部门或个人发出《廉政监督建议书》:要求被监督部门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 、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 、命令时。 ,需要进行调查时。,需要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调查,审务督察中,需要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时。、电话回访中、确认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制度规章、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督部门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使用本办法。第二条《廉政监督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督业务的纪检监察部门填写,印发前须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纪检监察室公章后印发。第三条《廉政监督建议书》的送达,采取直接送达、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签收的方式进行。第四条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收到《廉政监督建议书》后,须严格按照建议内容进行整改和落实,并于三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纪检监察室备案。第五条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收到《廉政监督建议书》后,不认真对待、切实整改的,除通报批评外,一律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对责任人予以追责。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是指人民法院所有部门;所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第七条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