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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问题.doc

上传人:jactupq736 2015/1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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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刍议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问题
一、新刑诉法第270条关于讯问时须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规定
这一条款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需要法定代理人在场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大多为外来人口,家庭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未成年人家长极不负责,根本无法联系或者不愿意过来。这些未成年人早已离开学校,更无从谈起学校、社区等组织的代表到场。无奈之下,实践中只能暂时要求其律师在场。但这一操作显然不是长久之计,经办人讯问时,律师往往能把握住检察机关的讯问目的,有些律师甚至在检察人员制作笔录时,同时制作笔录。面对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研究与施行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当前解决这一困境的最好办法,而合适成年人的人选自然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宜,在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后,他们会更加懂得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二、实践中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可能存在重复委托辩护人的情况。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一,新刑诉法虽未规定通知法律援助的期限,与司法局沟通后认为应在受案后三日内,但从我区的实践来看,很多犯罪嫌疑人均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些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均与家庭困难、父母离异等有直接关系,因此,一旦走上犯罪的道路,经常无法联系其家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父母即使为其未成年子女聘请了辩护人,但由于可能辩护人并未及时到看守所提审,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亦无法与其家人获得联系,因此,可能造成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案件承办人不能第一时间且较短的三天时间内获知委托辩护人的情况。那么,如果为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我院向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目前的操作是法律援助中心会在同意指派后短信通知或者打电话通知。这一联系方式目前并没有出现差错,但是并不排除日后会出现电话不是经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接到或者有些案件的指定律师却一直没有介入(比如说过来复印案卷材料),致使检察机关的经办人员对于是否有指定律师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的问题。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法律援助中心也最好在接受申请三日内向检察机关送达法律援助函,文书往来一方面体现了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人为出错的概率。当然,这类问题均属于实际操作问题,沟通比理论研究更为实际。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未明确。新刑诉法规定,公、检、法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但在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还包括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起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情况,在该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属不属于新刑诉法规定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对于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