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
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2
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4
关于加强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经营管理的通知 6
关于禁止摩托车在城区载客的通告 7
关于加强我市公路管理的通知 8
中山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办法 10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11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12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区行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农用机车借用国道省道行驶有关规定的通知 14
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5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7
关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补办消防审批手续的通知 19
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请示的通知 20
中山市预防和处置特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中山市110社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5
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27
中山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9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2
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35
中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38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特批入户车辆办理产权转移处理意见的通知 42
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43
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 45
中府办[2005]6号,中府办[2005]6号颁布 45
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48
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 51
中府〔2006〕25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51
转发《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中府办〔2006〕71号,2006年9月11日颁布 54
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 61
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67
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中府[1990]96号,1990年7月25日颁布
为了加强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确保客运口岸安全、畅通,提高客运口岸综合效益,根据《广东省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中山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中山港外经办,负责中山港客运口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督促,处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港客运口岸范围。
第二条中山港客运口岸设置客运口岸管理区,管理区范围包括:旅客、员工、行李物品、交通工具的检查和监管场所;各检查检验单位的现场工作、办公场所;与旅检工作有关的仓库、堆场以及商店等。
管理区的范围:客运口岸的联检楼及联检楼两恻的应急通道;联检楼至客轮靠泊码头及码头周围水域(水域范围由中山港务监督具体规划确定并树立标志)。
第三条进入管理区范围内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管理区是旅客、行李物品及其交通工具办理入出境手续,接受检查检验和监督、监管的场所,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非经准许,不准进入;
2、获准进入管理区的人员,必须着装整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3、各检查检验单位工作人员,凭本部门的制服、标志进出;
4、外经贸局、外经委和各检查检验单位的上级机关或本系统单位的人员,需进入管理区内视察或检查工作时,由本单位派员自始至终陪同进行;
5、外经贸局、外经委的工作人员,凭省边防局委托中山边防检查站发给的标志进出;
6、有外事接待任务的单位及旅游部门,因工作关系需派人员进入管理区时,需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加具意见后,送中山边防检查站核发给《中山客运口岸出入证》(以下简称《出入证》)进出;
7、因业务关系需进入管理区与检查检验部门联系工作的,凭本人证件和各检查检验单位开具的报关单、报验单或退运单进入。业务联系较频繁的,可按上一项规定申领《出入证》;
8、需要进入管理区内参观的单位,事前应与中山边防检查站取得联系,经同意发给参观证,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同时参观人员进入管理区时,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管理区的治安秩序,在口岸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公用场地和应急通道、码头由中山边防检查站负责;水域范围的交通安全由中山港务监督负责;联检楼周围由中山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负责。休息时间应上锁或派入值班,联检楼周围由联营公司负责。口岸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中山港客运广场是出入境旅客疏运场地,其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由中山港公安派出所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