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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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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rtf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5/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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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rt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规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预算内投资规模应当与省级财政收入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第四条省级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一)省级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项目;
(四)支持地方公益事业建设;
(五)扶持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支持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
(七)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级预算内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批或审核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
第八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九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的指导作用,编制全省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条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省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政权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全额或者主要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省人民政府参与或者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人的方式将省级预算内投资注入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投资。
省级预算内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省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州(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集团等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或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或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和初步意见;
(四)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意向或初步承诺;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随同应当补充的有关问题,通知申报单位。需要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在受理后向咨询机构出具委托函。
第十六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可以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