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基本可分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和失火7种。 (相对而言)的正面部分与他方接触。碰撞主要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以及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根据碰撞时的运动情况,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可分为正面碰撞(→0←),正面与侧面相撞(↑0←),追尾相撞(←0←),左转或右转弯相撞(↓0←;→0↑)等情况。(如自行车或行人等)的推碾或压过称为碾压。虽然碾压以前,大部分均有碰撞现象,但在习惯上一般都称为碾压。 ,发生侧面与他方接触,造成自身与对方车辆损坏称刮擦。刮擦与碰撞的判断均以强者着眼不管弱者;若有正面接触即为碰撞,仅有违章车辆侧面接触的称刮擦。机动车之间的刮擦,可以根据运动情况分为会车刮擦和超车刮擦。,称为翻车;通常是指车辆没有发生其他事态而造成的翻车。车辆因碰撞或刮擦而造成的翻车应属哪一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翻车一般分为侧翻和滚翻两种。当车辆两个车轮离开地面的称为侧翻;四个车轮均离开地面的称为滚翻。也有称90°、180°、270°、360°、720°翻车的,这样的分法虽然比较麻烦,但做到了含意明确。 。 ,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振动等原因引起爆炸造成事故,称为爆炸。若无违章行为,则不算是交通事故。 ,而因人为的或车辆的原因引起火灾,称为失火。据公安部统计公布:1994年各类事故形态总数及百分比的情况见表1-1,其中正面相撞、侧面相撞和尾随相撞仍是造成交通事故形态的重点,特提供驾驶员们在行车途中借鉴。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便于确定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找出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原因,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因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分类方法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分类方法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将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价。直接损失不包括现场抢救、抢险及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轻伤:按《人体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