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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林大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拟在设立独资经营企业“”(下称公司)。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为:
公司英文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为:
投资方:
,其法定名称为:
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 国籍: ; 职务: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种植沙生适种树种和高效草原植被,发展新产品,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并对沙地和草原产品进行合理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提高农牧民的收入,努力实现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的“三赢”。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生态治理,沙地改良, 沙地草地综合
利用与开发,生态旅游开发,生物质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销售(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人民
币。
第九条本公司自产的产品全部在境内销售。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贰亿港币;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港币。
第十一条公司出资方式为:现汇伍仟万元港币。
第十二条 投资方将按以下方式出缴注册资本: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清30%,余款两年内交清。
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
第十三条 公司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执行董事批准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执行董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出资方委派、聘任、撤换。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出资方委派、聘任、撤换。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总经理职务可以由执行董事担任,也可由执行董事委任,总经理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公司的全面生产。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九条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第二十条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制定方案,由执行董事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执行董事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公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