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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之用人单位的合法有效理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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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之用人单位的合法有效理由.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4/21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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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之用人单位的合法有效理由.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除劳动合同之用人单位的合法有效理由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理由,否则就要付出额外的代价。【案例】:杨某在北京一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2006年年底,杨某怀孕了,公司领导得知此事后,对杨某表示了不满。杨某对公司领导的做法很是反感,心里憋着一股气没出撒,就拿自己的工作出气,在工作中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公司安排的工作没有能够及时地完成,致使企业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鉴于杨某的工作问题,公司领导经研究决定,立即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杨某传达了公司的书面决定。杨某认为,自己是怀孕的妇女,公司不能和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撤销该书面决定,回公司上班。请问,对于杨某的情况,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能,以什么理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某是企业的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是,杨某错误地认为自己是怀孕妇女,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理由消极地对待工作,这一做法是与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杨某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对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同时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理由,否则就要付出额外的代价。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的相应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没有禁止劳动者本人提出(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但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仍可解除。以本案为例,用人单位如果以杨某怀孕不适合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以杨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