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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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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解读.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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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省经济发展中能源消耗方式仍以粗放型为主,消费结构仍以煤炭为主,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十一五”规划已确定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因此,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奋力崛起需要解决的一个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    4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实施,将强化全民节能意识,优化能源配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高端声音温家宝:    能源问题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必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动能源节约,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增加能源供给,调节能源需求,调整能源结构,努力开创能源工作新局面。    加强能源立法和规划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4月20日在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研究部署当前能源工作时讲话王金山:    “十一五”时期,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2006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左右;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2005年《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  用能:淘汰高耗能使用新产品“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为节约能源定下规则:    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不得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其他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不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等。生产销售单位应生产、销售低能耗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监督:限定能耗额规范用标识 节能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监督能否到位。《条例》规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赋予各级政府监督、检查节能的职权。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和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由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未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监督管理;年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