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0年3月25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并于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配置各类资源,改善首府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建设一流首府经济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对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条例》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规划相互衔接,注重城乡统筹《条例》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为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提供了有效保障。科学划分城乡规划区。由于我市所属各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一些较偏远的乡村建设相对滞后,还不能达到城乡规划全覆盖,为此《条例》中对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没有作出统一的硬性要求,而是根据我市的实际,规定“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同时要求“有条件的旗县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此外,《条例》还对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区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鼓励、指导其他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明确规划原则,突出首府地位。《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设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首府城市”。确定城市旧区改建原则。《条例》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城市旧区人居环境。扩大民主参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扩大民主参与,是保证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调动公众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城乡规划的积极性,有效行使民主监督,才能进一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民主、公开、透明,才能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合理可行。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组织有关机关和专家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二年一次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