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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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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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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QQ1747-88632(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第三条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公安、税务、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第五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二)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 (三)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歇业、停业、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营业执照; (二)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三)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银行账户、证明; (四)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无照经营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账册、发票、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当事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决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时,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批准手续。第十条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制作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