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照银行济南分行
公司客户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担保方式的选择
担保的审查
第一节保证担保的审查
抵押担保的审查
质押担保的审查
第四章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
第五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六章保证、抵押、质押手续的办理
第七章担保的变更和撤销
第八章担保法律文件、抵/质押物及权利凭证的档案管理
第九章担保的监管
第十章担保的处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信用业务担保的管理,运用担保手段有效缓释风险,保障我行信用资金安全和债权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业务担保,指我行在办理信用业务的过程中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各项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法律许可的担保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票据贴现、保理、拆借、贷款承诺(意向)、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信用业务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行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合法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本外币公司客户信用业务的担保。
第二章担保方式的选择
第五条我行在办理信用业务时,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我行可以接受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律许可的方式。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为我行信用业务的债务人履行信用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信用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担保法以及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二)抵押是指我行信用业务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其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担保法以及抵押合同的约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其拥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担保法以及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条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我行审查认可、符合担保法要求的个人或单位:
(一)依法成立,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足够依法可处置的代偿资产,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资信可靠;
(四)个人为保证人的,应具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对于保证担保,原则上我行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七条下列符合担保法规定并经我行认可的财产,可以作为我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易变现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我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物,包括海关监管物品;
(八)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其他财产。
第九条下列符合担保法规定并经我行认可的财产或权利,可以作为我行信用业务质押担保的质物:
(一)出质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
(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具有储金性质的保单;
(三)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我行不接受出质人以我行股份或股票设立的质押担保。
第十一条我行信用业务担保可以采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同时采用数种担保方式。
信用业务的担保人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信用业务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若同一信用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并且担保人并非为同一人的,应争取不对担保债权进行分割,每一担保人应对信用业务债权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分割的,应根据我行授信审批程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第三章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的审查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以及我行授信尽职工作制度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合法合规及担保能力方面的审查。
第一节保证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