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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解.doc

上传人:xyb333199 2015/1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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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法讲解
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刘永鑫律师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涉及到每一个家庭,今天,主要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如何认定其财产的分割合法有效等问题作讲解。
一、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自取得结婚证时,即确立夫妻关系。
老年人再婚问题,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此,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离婚的认定――离婚证
1、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协议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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