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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4/2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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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院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达到以下条件者,具有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经审核准予毕业;(二)各项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且通过重修获得的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规定学分数的20%;(四)参加相应的测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5%;英语专业的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艺术类工业设计专业毕业生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团中央或团省委批准的支援西部建设志愿者,省高教工委、省教育厅批准的农村资教志愿者,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被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批准录取为选调生;(二)参加教育部认可的国家级竞赛,并获国家三等及以上奖励;(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四)国际交流的学生,国外学习期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准予毕业,且出国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第六条本科生毕业前,由各系审核毕业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报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汇总表》、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教学管理部汇总并会同学工部审核后,交由学位办公室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第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士学位名单,并授权各系颁发学位证书。第八条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