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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事件行政法考论文.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9/4/2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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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事件行政法考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毒事件行政法思考论文作为一名关注食品和药品法达七年之久,并且曾在南京生活学****七年之久,对这座古城的一草一木都有着浓郁眷恋之情的学生,当通过网络读到汤山中毒事件的新闻,看到新浪论坛上连篇累牍的评论,在《21世纪环球报道》上看到中毒者家属那绝望的面容和哭泣的脸庞时,我的心在泣血。但在此笔者并不想对汤山中毒事件的政治经济背景作全面的剖析,仅对其中涉及到的部分行政法问题谈些个人的粗浅之见。 1、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与行政不作为责任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实行了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先后制定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类食品卫生标准及管理办法。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是于1995年10月颁布的,该法的第1条就指明了立法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食品卫生法》第33条也规定了食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对违反该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规定“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在汤山事件中,中毒者系因服食油条、豆浆、烧饼等源自和盛豆业连锁店的早餐而中毒乃至致死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应责令和盛豆业连锁店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并处以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另外如果查实该案确系故意投毒所致,那么投毒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并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投毒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应对投毒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据人民网、新浪网多家媒体报道,汤山事件的第一批中毒者是于14日清晨四点五十分送到解放军八三医院的,五点多钟八三医院的医生已多次挂110电话报警,但和盛豆业连锁店的豆浆、烧饼等一直卖到将近早晨七点,早上八点公安部门才派人查封该店。三个小时的时间,本可挽救多少不必要逝去的生灵,本可避免多少中毒事件发生。笔者认为,面对中毒事故这一威胁汤山全镇居民的紧急事件,汤山镇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没有在合理的时限内,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因不作为状态的持续,导致违法销售食品的现象持续,产生了对居民的更大损害,因此应当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责任。不仅应追究公安、卫生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纪责任,还应追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赔偿责任。 2、从“毒鼠强”看对高毒剧毒农药的规制据报载,在汤山事件中,经专家化验,已确认毒药的成分系“毒鼠强”。什么是“毒鼠强”呢?它的化学名为四亚***二砜四氨。据1952年的文献报道,以毒鼠强处理过的土壤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的种籽还能毒死野兔。民间把毒鼠强称为“三步倒”、“闻到死”,但是对于这样一种剧毒品,政府究竟出台了怎样的规制措施?在实践中又是如何运作的呢?为什么能轻易的流入私人之手,成为寻仇泄愤的常用作案工具呢? 从毒鼠强的管理,也可以看出我国剧毒高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