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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灭火行为是国家行为还是行政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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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灭火行为是国家行为还是行政行为.doc

上传人:1723063821 2019/4/2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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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灭火行为是国家行为还是行政行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防队灭火行为是国家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对“火灾户首次告赢119”有关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李进冯浩(四川省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部队的性质,重点对消防部队灭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提出消防部队灭火行为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国防任务的国家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权力要件,同时也没有行政行为权力与义务一致性、消防队员与国家没有国家职务关系等特点。理性思考认为消防部队灭火是国家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灭火探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规定,国家行为是不可诉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则为可诉行为。国家机关会作出很多行为,区别国家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国家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对于确定是否可诉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防部队灭火行为是国家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值得我们探讨。一、案情据2003年10月6日《文摘周报》摘自《深圳法制报》标题为“火灾户首次告赢119”的文章报道:2000年9月1日21时40分左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一家名为“后街男孩”的个性专卖店突然起火,周围店铺经营人员及过往群众发现后急忙赶来灭火,并同时拔打119和110电话报警。119电话却一直是忙音,无奈之下,有人拔通了消防分局一队长的电话。30分钟后,消防车才赶到现场,但此时大火已经被扑灭,20岁的店主吴亮被烧死,屋内服装及其他物品均化为灰烬。消防部门于一年后的2001年9月6日,作出了汽油蒸汽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于2002年9月11日,又作出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核定通知书,。吴亮之父吴生华以庆阳市消防分局迟延履行灭火职责、不及时灭火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迟延作出火灾因认定、定损结论违法等理由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28万余元。庆阳市法院受理了此案,以由于119接警线路不畅通,火灾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出警,导致原告儿子吴亮被烧死,财产全部被烧毁,消防分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火扑灭后,消防分局又未及时勘查现场,致使原告承租的房屋不能及时移交处理,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损失为由法院判令消防分局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9万余元。庆阳市消防分局不服,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2003年6月底,甘肃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二、意见笔者认为消防部队灭火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履行国防任务的国家行为,不是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不具行政可诉性,法院不应受理,消防部门不应成为被告。三、理由《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必须是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其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一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他当然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也就不应当受理。公安消防部队灭火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一)消防部队灭火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国防任务。依据我国现行的消防组织体制,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一个序列,是现役部队,接受国务院公安部的领导(称为公安消防部队),是中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根据《国防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国家赋予的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消防部队的灭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