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范规程标准条例转自:生活安全网()第一章总则,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第二章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as-built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puttinginto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buildingdocumentarchive)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工程质量面貌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第三章基本规定,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抽撤。。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确认。、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