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修缮改造项目验收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87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修缮改造项目验收办法.doc

上传人:jiquhe72 2019/4/23 文件大小:8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修缮改造项目验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修缮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房屋修缮与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修缮改造项目)的管理,根据《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办财[2007]58号)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的修缮改造项目。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是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第三条项目验收是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或委托三院负责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其中: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修缮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可适当简化程序);6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修缮改造项目由三院组织验收;200万元以上修缮改造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验收。第五条项目验收以农业部批复的年度修购专款预算和《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第六条修缮改造项目申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二)项目承担单位系统整理了修缮改造项目档案资料并分类立卷,各类资料齐全、完整,包括:前期工作文件,实施阶段工作文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文件,验收材料及财务档案资料等;(三)涉及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等有关内容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项目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设计目标;(四)项目承担单位已经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报请验收;(五)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专项资金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应包括《财政专项经费决算表》等。第七条验收申请资料应包括:1.《项目验收申请书》(见附件1);2.《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报告》(见附件2);;。第八条项目验收应包括下列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二)社会中介机构做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三)验收组查阅、审核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四)验收组进行质询和现场查验;(五)验收组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应配合验收组的工作。第九条修缮改造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等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有关规定;(三)项目实施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四)工程验收记录是否合格,改造部分的建设内容是否编制了相关专业竣工图,设备部分是否进行了安装与调试; (五)项目是否按要求编制了决算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六)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实施阶段工作文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文件,验收材料及财务档案资料等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七)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结束后15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材料报三院审核后,转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三院组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0日内向三院提出验收申请,三院应在45日内完成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0日内向三院提出验收申请,三院应在15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将验收申请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应在45日内完成验收工作。第十一条项目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三院审核后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批。第十二条修缮改造项目验收要组织验收组。验收组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工艺、工程造价、财务、科研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验收组专家可以从农业部修购专家库中选择,验收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三条《项目验收意见书》由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后,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第十四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所有验收材料(见附件4)装订成册,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送三院并抄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司。第十五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验收意见通知后在1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经三院审核后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农业部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一)未按批准的修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