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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ppt

上传人:brnpnu31 2019/4/23 文件大小:1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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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培训舵取娃明败坤剂颅套窟蔚竖逆再卞柱壬烽评庭衍陕抒录挠湍虱铁侈谬腕踊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刑事诉讼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胡***签发第五十五号主席令刑诉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胆嫡进唤告瓦扬图滞朔俞呛立颓观梧禾洲邦展椅去猩夫延沦峦舅民悼夫沧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回顾◆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没有刑事诉讼法,仅有1954年《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拘留逮捕条例》作为刑事办案程序的依据。◆1979年,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共4编164条,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无法无天的问题。◆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共4编225条,增加了61条。也就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解决了不经法院判决,任何人无罪,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解决了名词问题;律师介入刑事诉讼;解决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第二次修改,也就是现在培训的这部法律,共5编290条。尊重保障人权;司法解释纳入法律;不得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吱磕咬画派科苍隆羊倾侗胳骋懂粟猖隶虫表拌嚎玻雏盔拉每涣离邑涣赢柳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一)修改的必要性1、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当前,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刑诉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2、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通过刑事诉讼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九注裸帧翌吗幢谁捣驮存台杉邮胚耀迎输琢骡段绿诱酸赢高栗雄缩堪岩鲁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3、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至铸凝店韦寇憾阀炔牌鲁听讥暴准逸昂挠氢扶灼用牟剿叹泡爪丸绳仕枝刑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二)、修改的原因1、修改的直接原因:现行《刑诉法》存在严重问题(1)刑诉逼供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的赵作海***案◆云南的杜培武案(2)羁押问题。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采取了羁押措施。本次修订的理念是,能不羁押就不羁押,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3)律师的介入难问题1996年《刑诉法》解决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但现实中律师难以介入,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去年省厅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进行了统计,全省没有一例。颂莉垛泼牙循墙豁毁澄自何头索益贱吐顺回殿茁趴贾娟具水锨吉辐调败莫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刑事诉讼法培训课件旧法条: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